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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一起向“违建”说“不”!

编辑:管理员 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176 次

“违建”拉低城市“颜值”

损害公共利益

破坏城市规划

埋下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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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下

当你遇到紧急事件

却因“违建”束手无策

心里是啥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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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我们来整点儿“干货”分享

一起向违法建设行为说:不!不!不!


违法建设行为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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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未经批准的各种改建、扩建、搭建、加建、新建等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经批准但是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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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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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消防通道建设储物间

✖擅自在阳台上建设钢构棚

✖擅自在顶楼建设房屋等

✖擅自在走廊过道上“隔间”

✖侵占公共空间(如圈占小区公共绿地)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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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为的主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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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蚀城市公共资源。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破坏城市风貌和规划。影响城市、村镇建设的规划实施,影响市容市貌,与优美的城市环境格格不入。

▲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城市空间,变相侵占他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违法建设的墙体结构建筑材料通常存在隐患,极易发生火灾坍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违法建设可以说危害深远

整治违法建设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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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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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我市治违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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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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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新增违建产生

✬突出重点整治存量违建


【整治重点】

➶存在消防、房屋结构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侵占公共空间(绿地)、严重影响人居环境、体量巨大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擅自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开挖地下室、加层、改扩建的违法建设;

➶市区主要道路和河道两侧的违法建设及收储地块内的违法建设。

我市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目的就是为市民群众营造更加宜居宜业、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环境。这是人民群众的心声、期待,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级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带头响应号召,发挥示范作用。让我们一起把山水花园名城——镇江建设得更加美好!(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镇江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